11月14日上午9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開展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新聞發布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授權,經陜西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開展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并制定了《關于在全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該意見包括三條內容: 一,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不再區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因素,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二,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三,本意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意見;本意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進行了城鄉區分。這是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基本國情和城鄉二元結構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實踐中,由于城鄉賠償標準不同,導致相同情形下不同主體獲賠的金額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引發了社會上對“同命不同價”的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