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招用的民工,在發生拖欠工資和工傷事故后,可以直接要求發包人、分包人或者轉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嗎?但請注意,民工與發包人、分包人和轉包人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因為他們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意。所以勞動者不得要求與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得要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不得要求支付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等等。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5.《對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條作出進一步釋明的答復》。 【法院判例】 1.(2016)陜民申228號 2.(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