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概述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重慶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重慶市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重慶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3017631.live)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17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如您想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現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賠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術開始吧。 2017年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重慶市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18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00元*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5174元*2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74元*6個月)= 92752元(賠償金額)。 咨詢微信:gszybxyz 委托(律師)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好了讀完相信大家有所了解了現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免費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平均工資是重慶市以市為單位,5174為重慶市2016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18元每天。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重慶市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重慶市人社局網址:http://www.cqhrss.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印);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重慶市工傷賠償案例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渝0105民初3694號 原告:石某,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墊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3017631.live)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大東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魚嘴鎮工農路2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7093406785。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XX,男,重慶大東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某,女,重慶大東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員工。 原告石某訴被告重慶大東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某、被告大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XX、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原告于申請仲裁之日即2016年11月30日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個月×5175元/月=7762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津貼、病假工資11個月×3500元/月=38500元(具體為:停工留薪期工資6個月×3500元/月=21000元,生活津貼是鑒定期間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11月18日,按3500元/月計算,病假工資時間是初次鑒定到再次鑒定期間,即2016年8月15日到2016年11月18日,按3500元/月計算),護理費39天×194元/天(5820元/月÷30天)=7566元,交通費1000元(交通費是原告就醫產生);3.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25日,原告就開始在被告處工作,工作崗位為產品液壓機操作工。2015年12月23日,原告在工作中被液壓機夾傷其左手,后被江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為柒級。被告至今也未給原告繳納、完善其社會保險費,原告至今也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現因工傷待遇問題等爭議與被告起糾紛,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訴至法院。另,解除勞動關系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六項要求的,原因是被告沒有足額支付工資及原告受了工傷。我工傷后被告支付7964.1元,同意該筆錢抵扣工傷保險待遇,而1295元該筆錢是我2015年年終獎,不是工傷后發的待遇。 被告大東公司辯稱,原告是2014年9月25日入職被告處工作。原告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我方同意。但我方是2017年2月12日收到原告的仲裁申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意支付77625元×50%=38812.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同意支付3483元/月×4個月=13932元。生活津貼不同意支付。病假工資不同意支付。停工留薪期滿后,原告一直未上班,我司曾二次電話通知原告上班。護理費同意支付36天×60元/天=2160元。交通費無票據,不支付。另,2016年1月至11月期間,我司已付原告9259.1元,該筆錢應抵扣原告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綜上,請法院依法判決。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石某舉示的重慶紅嶺醫院石某的病案資料,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再次鑒定結論書,仲裁申請書,江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函、仲裁決定書、受理通知書,石某的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石某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前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重慶市華青汽車配件公司出具的證明,沒有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因此,該證明不予采信。另,憑該證明,周鳳明的銀行對私客戶對賬單及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亦不能確定護理人員的護理費用。 大東公司舉示的勞動合同,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大東公司舉示的請假條及考勤表,與本案待證事實沒有關聯性,是否采信本院不予評價。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大東公司依法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 原告石某于2014年9月25日入職大東公司處工作。2014年9月26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是2014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石某從事一線操作工工作。 2015年12月23日22時許,石某在單位車間生產零件時,被模具夾傷其左手。 傷后,石某在重慶紅嶺醫院住院治療,第一次住院時間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8日,計16天;診斷:1.左拇指末節擠挫離斷傷;2.左拇指末節指骨粗隆開放性骨折;3.左拇指甲床粉碎性損傷;4.左食指掌指關節粉碎性骨折;5.左食指掌指關節囊損傷;6.左中指近節只側指固有動脈、神經離斷傷;7.左手掌第2指總動脈、神經離斷傷;8.左手背皮下血腫;9.左環指軟組織挫傷;10.左環指末節陳舊性缺如;11.左小指中、末節陳舊性缺如;出院醫囑:1.加強針道護理,防止針道感染;禁止傷指負重及暴力運動;2.術后6-8周門診復查X線片,根據情況拔出克氏針內固定;3.逐步加強功能鍛煉,促進功能恢復;4.門診隨訪,如有不適及時復診;5.暫休3月。石某因工傷第二次住院治療時間是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6月6日,計20天;出院記錄載明:……目前為功能康復期,患者要求今日出院,同時并告知出院后加強功能鍛煉,防止肌腱再次粘連,關節攣縮導致功能受限;診斷:1.左拇、食指外傷術后功能障礙;2.左中指癱痕孿縮畸形;3.左環、小指陳舊性缺如;出院醫囑:1.加強患指功能鍛煉;2.暫休2個月;3.門診隨訪,如有不適及時復診。石某住院時間合計36天。 石某住院治療期間,大東公司未為其提供護理人員。石某稱其護理人員是周鳳明。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間,發放周鳳明的工資分別是:6139.81元、5886.56元、5095.52元、4890元、5464.89元、4059.36元、3914.87元、2867.03元、2657.08元、4870.94元、4938.51元、6520.17元、5995.31元、3905.64元(此款于2016年2月22日發放,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期間工資)。另,2016年6月20日發放周鳳明工資4450.14元(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間工資)、2016年7月27日發放周鳳明工資3493.71元(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間工資)。 2016年3月8日,江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江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第134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石某1.左拇指末節擠挫離斷傷;2.左拇指末節指骨粗隆開放性骨折;3.左拇指甲床粉碎性損傷;4.左食指掌指關節粉碎性骨折;5.左食指掌指關節囊損傷;6.左中指近節只側指固有動脈、神經離斷傷;7.左手掌第2指總動脈、神經離斷傷;8.左手背皮下血腫;9.左環指軟組織挫傷屬于因工受傷。 2016年6月20日,石某向江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江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江勞鑒(初)字(2016)847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認定,石某傷殘柒級,無生活自理障礙。2016年11月18日,重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再次鑒定結論書》載明:石某傷殘柒級,無生活自理障礙。 查,石某工傷前平均工資是3483元/月。 石某工傷后,大東公司支付石某的7964.1元,雙方認可該筆款項可沖抵石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另,2016年2月5日,大東公司以工資名義還支付石某1295元。石某稱該1295元是2015年年終獎,不是大東公司給的工傷待遇。而大東公司稱該1295元亦是給石某的工傷待遇。 2016年11月30日,石某向江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解除與大東公司的勞動關系,裁決支付其工傷待遇、經濟補償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資。2016年12月2日,仲裁委立案受理。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間裁決,石某向我院提起訴訟,本院予以立案受理。仲裁委于2017年2月7日終結了對仲裁案件的審理。 審理中,大東公司稱其是2017年2月12日收到前述仲裁申請。本案沒有證據證實,這之前大東公司有收到仲裁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證據能證實,石某于2014年9月25日入職大東公司工作,雙方形成勞動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查明,石某所受傷為工傷,而大東公司為石某的用人單位。因此,大東公司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承擔其應向石某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審理中,對石某工傷前平均工資是3483元/月,當事人雙方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此可知,勞動者工傷后其可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查,石某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申請中石某表達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而大東公司是2017年2月12日收到仲裁申請。由此,石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于2017年2月12日到達大東公司,雙方勞動關系于2017年2月12日解除。石某確認仲裁申請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依據,因為該日石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達未到達大東公司。 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法[2012]2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計發。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前述,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石某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9年)不足6年的,因此,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50%支付。據此,石某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算為5175元/月×15個月×50%=38812.5元。 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問題。《重慶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6(試行)》規定:拇指的指神經損傷(S64.3)停工留薪期是6個月,其他手指的指神經損傷(S64.4)停工留薪期是6個月。查,石某工傷中的受傷有左中指近節只側指固有動脈、神經離斷傷,左手掌第2指總動脈、神經離斷傷。另,石某曾二次住院治療工傷,住院時間合計36天,出院時醫囑合計其休息時間是5個月。據前述分析,石某主張6個月(即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的停工留薪期,有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石某原工資福利待遇是3483元/月。由此,計算石某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為3483元/月×6個月=20898元。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2]22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工留薪期滿的工傷職工,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傷不能從事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標準支付相關待遇。這是關于生活津貼的規定,鑒定期間停工留薪期滿后的其他時間,工傷職工不能上班的可享受生活津貼。查,石某工傷第二次住院出院后(2016年6月出院),出院記錄是:目前為功能康復期,……告知出院后加強功能鍛煉,防止肌腱再次粘連,關節攣縮導致功能受限;醫囑是:加強患指功能鍛煉,門診隨訪,如有不適及時復診。由此觀之,石某出院后,其需功能鍛煉,并不適宜回單位工作。石某鑒定期間是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11月18日,2016年6月22日石某的停工留薪期滿,故從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間,石某享受生活津貼。《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據此,計算石某的生活津貼為3483元/月×4.9個月×70%=11946.69元。 石某要求支付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間的病假工資,該期間亦是石某傷殘鑒定期間,石某已享受生活津貼,其再要求病假工資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住院護理費問題。石某舉示的證明,因無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故不采信。另,憑該證明,周鳳明的銀行對私客戶對賬單及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亦不能認定護理人員的護理費。因為,從周鳳明的工資來看,周護理石某期間的工資是3905.64元(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期間工資,第一次住院)、4450.14元(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間工資,第二次住院)、3493.71元(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間工資,亦是第二次住院),與工傷前周的工資相比較有高有低,之前周鳳明的工資有6千多、5千多、4千多、2千多不等。故,不能判斷周因護理有多大的損失。如按石某主張的194元/天計算,周護理石某期間(第一次住院)的收入會達到6800多元,該收入已超周鳳明正常工作時的最高工資。因此,石某主張護理費194元/天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石某的護理費,本院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中對生活護理費的規定,酌情按80元/天主張。據此,應付石某的護理費為36天×80元/天=2880元。 關于交通費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石某對其訴求的交通費,其既沒有提供發生的憑證,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交通費是經醫療機構同意須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產生的,故石某訴求的交通費,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大東公司以工資名義付石某的1295元是否為給付的工傷待遇。審理中,石某稱該1295元是2015年年終獎,但其沒有舉證證實,本院不予認可。故,該1295元本院認定為大東公司給付的工傷待遇。據此,石某工傷后,大東公司支付石某的9259.1元,應沖抵石某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大東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8812.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0898元、生活津貼11946.69元、護理費2880元,合計74537.19元。此款已支付9259.1元,余款65278.0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慶大東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承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重慶大東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陳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書記員 周 某 延伸閱讀:各省詳細的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含工亡(2017最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