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與原單位簽訂長期休假協議,到其他單位工作時因”三工“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受傷,這能算工傷嗎? 以上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為工傷。 你和你的小伙伴遇到過類似情況嗎? 又是怎么處理的呢? 你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莫慌! 跟著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分分鐘GET工傷小知識 【案情】 金某是某駕校教練。由于駕校效益不好,金某于2014年與駕校簽訂了一個長期休假協議。之后,金某到某物流公司擔任司機。在一次出車過程中,金某被一輛大卡車撞傷,交警部門認定卡車司機負有全部責任。金某多次要求物流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但是物流公司以他原是駕校教練、與物流公司是兼職勞務關系為由拒絕。 隨后,金某自行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金某為工傷。 【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如下崗、待崗等,職工可能會在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又自行到其他單位工作,形成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諸如金某這樣的在原單位放長假的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本案中駕校與物流公司都有義務為金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對于金某的工傷,物流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 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轉自:中國工傷保險 |